旺宏畜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T4601860
事業名稱: 旺宏畜牧場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田厝村惠崙路四八五巷一五一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豬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10-06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1-06
(2022-07-08)
*違規情節重大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28000元整,廢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限改日期:112年01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2-010003
事由:貴場之廢水未經廢水處理設施,用管線直接排放廢水至場外地面水體,有繞流排放情事。
限2023-01-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8,000
分期繳款中
2020-08-13
(2020-05-13)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
文號:40-109-08000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廢棄物申報系統更新致申報資料重複~另督察因負責人員不在誤提供不全資料
事由:(一)臺端經營旺宏畜牧場從事豬隻畜殖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於109年5月13日派員督察,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 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畜牧場107年9月至12 月均申報死廢禽畜(R-0112)產出0.06公噸、聯單清除0.03公 噸、貯存0公噸,其數據未能平衡,申報之數量明顯有不正 確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9條 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52條及第63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另貴場代表於現場出具紀錄不全之109年1月廚餘收受紀錄 ,又查109年3月至5月廚餘之收受日期、種類、名稱、數量 、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及處置及再利用完 成日期,未作成紀錄且現場無法提供,已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52條及第63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限2020-09-05前改善
不須改善
12,000
不須繳納
2020-08-11
(2020-05-13)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文號:20-109-080011
事由:該場鍋爐煙囪排放黑煙中,自12時5分至12時10分於煙囪北方目測判煙,前3分鐘不透光率平均達60%(如目測判煙督察紀錄表),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
限2020-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2-11
(2019-12-01)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2月2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20014
事由:臺端經營旺宏畜牧場,經本府環保局108年12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發現貴牧場從廢水處理設施之厭氧單元牽管灌溉後方椰子園,惟貴牧場並未申請沼渣沼液再利用,逕從事沼渣沼液再利用行為,與所申領之排放許可證流程不符,核有未依許可操作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將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第6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罰如主旨。
限2020-0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7-08-18
(2017-04-16)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改善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電度表數值每日記錄,應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或補正。限改日期:106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80050
事由:從事豬飼育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事業,所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設置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電度表,未依規定應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及用電度數數值一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限2017-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29
(2015-11-15)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文號:40-105-010014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2-23
(2012-01-09)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1-020007
不須改善 120,000
已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