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永選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T4602410
事業名稱: 沈永選牧場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上村村一六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豬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11-03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7-21
(2022-06-02)
*違規情節重大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23000元整,廢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限改日期:111年07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1-070046
事由:廢水處理設施(厭氣池)有管線直接排放廢水至地面水體情形,有繞流排放情事。
限2022-07-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23,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2-06-29
(2022-05-03)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60051
事由: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4,05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4,88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420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限2022-08-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1-01
(2021-08-27)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0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110002
事由:本局於110年8月27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該場門口設有養豬飼料蒸煮設備,使用(NG食品)洋芋片進行蒸煮,為事業廢棄物R-0120植物性廢渣再利用行為,該場係具備再利用檢核資格之畜牧場,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再利用營運,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限2021-12-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8-10
(2021-07-12)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64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9月18日。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80024
事由: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23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54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限2021-09-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6,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1-24
(2020-10-07)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72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者。限改日期:109年1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110083
事由:臺端從事豬飼育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88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530mg/L,標準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限2020-12-2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0-080024
27,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3-22
(2018-03-08)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30026
事由:台端經營沈永選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03月0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牧場廢水處理設施未依規定每日記錄放流口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限2018-04-30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06
(2017-08-25)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52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9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文號:30-106-090011
事由:1.案係畜牧場擴大稽查。2.該場飼養豬隻約600隻,領有排放許可證。3.稽查時該場原廢水未納入廢水處理設施,逕排出場外水溝,有繞流排放之情事,已違反水污法規定,本局將依法告發處分。 本局就上述違規事實,給予負責人意見陳述如下: 因疏忽導致廢水流出,已立即改善,以上由負責人口述,稽查人員代筆。
限2017-09-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5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08
(2015-11-14)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文號:30-105-010006
不須改善 52,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