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7 (2021-04-09)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50077 事由:臺端從事豬飼育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35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808mg/L,標準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21-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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