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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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2022-06-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1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0-111-080011 事由:案經民眾檢舉車號918-UV掃街車於月眉橋下傾倒廢棄物,經本局於111年6月16日13時50分會同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到達現場,經衛星定位該棄置點為本市杉林區楠梓仙段141地號土地,該公司員工劉○○承認於當日上午駕駛前述車號掃街車至前述地號位置棄置掃街車清掃街道之雜草、廢棄樹枝、樹葉、廢土等一般廢棄物,以上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略以):「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規定。 |
否 |
限2022-06-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6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