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8 (2023-10-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限於113年1月5日前至各縣市任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2-120028 事由:秝廣豐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車號KEM-7780車輛於112年10月4日7時37分行經本局公告臺中港空氣品質維護區西碼頭,且未具一年內完成排煙檢驗合格紀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 |
否 |
限2024-01-05前改善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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