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30 (2021-03-05)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7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50003 事由:臺端經營士清畜牧場一分場從事養豬飼育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3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35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17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 |
否 |
限2021-05-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7,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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