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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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2022-04-14)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50024 事由: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10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561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550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 |
否 |
限2022-06-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1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8-01-12 (2017-09-20)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文號:20-107-010020 事由:一、萬丹鄉亦盛實業有限公司從事雞隻屠宰作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二、本署於106年9月20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公司固定污染源之屠宰作業程序未每日記錄原料使用量、產品產量、燃料使用量及燃油鍋爐操作壓力,其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三、該公司係本署公告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其經核定設置之專責人員為鄭○○(民國31年2月12日生,76歲,設置日期為105年11月29日,屏府環水字第10534099300號),督察時未在場,其打卡紀錄僅每周上班1~2次,業者表示該員為顧問兼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公司未監督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常駐事業內及全職負責業務,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12 (2017-09-20)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 文號:30-107-010019 事由:一、萬丹鄉亦盛實業有限公司從事雞隻屠宰作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二、本署於106年9月20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公司固定污染源之屠宰作業程序未每日記錄原料使用量、產品產量、燃料使用量及燃油鍋爐操作壓力,其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三、該公司係本署公告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其經核定設置之專責人員為鄭○○(民國31年2月12日生,76歲,設置日期為105年11月29日,屏府環水字第10534099300號),督察時未在場,其打卡紀錄僅每周上班1~2次,業者表示該員為顧問兼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公司未監督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常駐事業內及全職負責業務,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