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綢畜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T46A2116
事業名稱: 錦綢畜牧場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聖賢路一七二巷九二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豬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5-10-26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8-11
(2025-07-06)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3925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4-080010
事由:臺端經營錦綢畜牧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7月6日派員稽查,稽查時放流口無水排出,發現有場內原廢水未納入廢水處理設施,自該場門口旁一出水口疏漏廢水至公共水溝致污染水體,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本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51條第2項暨第66條之1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
不須改善 43,925
尚未繳款
2024-11-22
(2024-08-23)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2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110030
事由:臺端經營錦綢畜牧場於本縣萬丹鄉後庄路26號及28號有從事豬隻飼育情形,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15日及23日分別派員稽查,發現上述地址飼養超過50頭以上豬隻,惟未申請廢水管理計畫,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5第1項規定。
限2025-01-20前改善
待改善
10,002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15
(2023-12-07)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010007
事由:收受八方雲集中央廚房工廠產出之廚餘再利用,查未依規定申報該廢棄物收受營運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限2024-0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2-02
(2021-11-01)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0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10-120002
事由:本局於110年11月1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場所屬廚餘載運車輛(車號:9567-UQ)上有廚餘,渠稱來自「義大世界皇家天悅飯店」,並將轉送到「立康畜牧場」進行再利用。經查貴場再利用(廚餘)檢核資格業經屏東縣政府以110年10月4日屏府環廢第11034772400號函廢止在案,逕自進行廚餘再利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及共通性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限2022-01-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17
(2019-12-04)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
文號:40-109-010006
事由:臺端經營錦綢畜牧場從事豬隻畜殖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2月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場收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廚餘)再利用,惟查並未將部分事業廢棄物(廚餘)之收受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處置及再利用完成日期做成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茲依同法第52條及第63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16
(2019-11-12)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9-010034
事由:臺端經營錦綢畜牧場,經本局於108年11月1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牧場有將清洗廚餘桶之廢水逕排出至場外水溝致有污染水溝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9-23
(2019-07-19)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90006
事由:查李錦綢經營通過廚餘再利用檢核之錦綢畜牧場(場址:屏東縣萬丹鄉灣內段255地號),案經本局於108年7月19日前往稽查,發現該場收受各餐飲場所等廚餘作為養豬飼料,每日載一至兩個場所之廚餘,每日約載50公斤,未依規定每月十日前申報廚餘報表及營運紀錄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第8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