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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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2024-08-29)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13-110002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長治鄉繁華段39~206-2等35筆地號土地辦理「守衛室、卸貨碼頭、機電室、肉品加工食品工廠及廢棄物處理廠等興建工程」,係屬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程,依法應於開工前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本工程開工日期為113年6月25日,惟遲於113年8月29日方完成申繳,逾期65日,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暨空氣污染防制法收費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74條第1項、第85條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如主旨所示。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1-01 (2024-08-29)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13-110001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長治鄉中山路152號辦理「外牆防水整修工程」,係屬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程,依法應於開工前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本工程開工日期為113年2月28日,惟遲於113年8月29日方完成申繳,逾期216日,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暨空氣污染防制法收費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74條第1項、第85條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如主旨所示。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8-31 (2022-06-20)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1-080073 事由:從事屠宰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冷凍庫冷凝水(無須處理即可符合放流水標準)流入雨水溝渠並由RD01排出至地面水體,有未依許可操作之情事,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1-24 (2021-10-15)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1-010009 事由:查貴公司從事屠宰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13日派員查核,發現貴公司屠宰作業程序之禽畜屠宰下腳料(R-0111),110年8月申報產出20.495公噸,聯單(即清除)17.705公噸,且無貯存,申報數量明顯不平衡;另廢水處理程序之有機性污泥(D-0901),110年9月申報貯存0.1886公噸,惟現場發現有2袋以太空袋盛裝約6成滿之有機污泥(D-0901)申報數量明顯與現場數量不符;故貴公司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其廢棄物產出、清除、貯存數量不平衡及不正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依同法第52條及第63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
否 |
限2022-0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1-13 (2021-10-13)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385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6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10018 事由:貴公司從事屠宰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10月13日派員督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大腸桿菌群檢測值為2.1E+06 CFU/100mL,標準值為200,000 CFU/100m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第66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另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10月15日再派員督察,發現有灰黃色廢水由逕流廢水放流口排放至場外水溝,經溯源發現為貴公司放流池內廢水疏漏至逕流廢水收集溝所致,其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導致廢水流至場外水溝,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51條第2項暨第66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
否 |
限2022-0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38,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1-21 (2021-09-12)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110050 事由: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10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4-19 (2020-11-27)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10-040047 事由: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證(文件)負責人變更申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21-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