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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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 (2023-06-30)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9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2-070011 事由:貴牧場所產生之廢水未經核准處理流程,逕由路面下方孔洞直接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情形,有繞流排放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9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8-25 (2022-05-04)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4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0月15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80058 事由: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5,44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4,82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100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22-10-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0,4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1-02 (2021-10-04)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6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110012 事由: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68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64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21-12-0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1-080058 |
6,6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4-26 (2021-02-24)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40036 事由: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2月24日派員至畜牧場周界採集異味污染物,檢測結果59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標準5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茲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2月24日派員至畜牧場周界採集異味污染物,檢測結果59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標準5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茲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
否 |
限2021-07-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1-04-26 (2021-03-02)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78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2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0-040075 事由: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493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7,240mg/L,標準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21-05-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7,8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1-16 (2020-09-10)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52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110055 事由:臺端經營陳家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21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96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169毫克/公升,標準值為8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40條第2項第66條之1規定裁處。 |
否 |
限2020-12-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5,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6-02 (2019-11-30)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3006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60006 事由:臺端經營陳家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108年11月30日及108年12月5日稽查,發現貴畜牧原水池之廢水有疏漏廢水至地面水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3,006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3-28 (2018-11-05)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8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8-030046 事由:臺端經營陳家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11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場內所產生之廢水有未經處理繞流排放於地面水體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88,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