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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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2019-07-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080020 事由:案經本局於108年07月14日17時31分派員至貴公司所轄場所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情事(判定地點:大樹區和山路461-2號大門周界外),嗣進入會同貴場人員查察,發現貴場正進行露天燃燒一般廢棄物混合物(便當盒、塑膠袋、樹葉...等),因未裝置粒狀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