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4 (2019-09-25)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 文號:21-108-110001 事由:查貴站領有本府環保局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並經授權執行機車排氣檢驗相關業務。本府環保局於108年9月25日至貴站進行實車查核,發現有檢驗人員無訓練合格證書情形,此行為屬實;經本府環保局於108年10月7日至貴站訪談確已違反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在案。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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