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3 (2018-09-07)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者。限改日期:108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8-020018 事由:從事豬飼育業,貴畜牧場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452.0 mg/L,標準值150 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19-03-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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