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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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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2017-10-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另查旨揭車輛於106年12月19日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小港站)檢測合格,予於認定改善完成。
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 文號:21-107-010026 事由:孫林月華(即順輝企業行)所有車號358-UJ於106年10月24日11時01分至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經檢測人員以不透光率試驗法執行之檢測結果為1.4m-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0m-1判定不合格,現場經駕駛人確認,再依柴油車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之煙度試驗規定辦理複測,並以此試驗結果為檢測結果,檢測人員以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執行之檢測結果為4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3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