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8 (2019-05-27)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8-060010 事由:抽測結果:氣漏初壓2.00inH2O靜置5分鐘末壓1.88inH2O,現場汽油加油槍共12支,A/L檢測6支,其中氣漏末壓1.88inH2O,未達1.90inH2O,違反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依法予以告發處分。 |
否 |
限2019-06-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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