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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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5 (2022-08-04)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835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30-111-090011 事由:1.從事食品製造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474毫克/公升,標準值1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73毫克/公升,標準值3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54毫克/公升,標準值3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2.另貴公司每日產生水量為250CMD,屬應設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之規模,惟稽查時並未設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22-10-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83,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7-29 (2022-05-24)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7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1-070073 事由:貴公司二廠從事食品製造業,於本縣內埔鄉豐田段1176地號土地設置有廢污水處理設備及養殖池,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5月24日及111年5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養殖池有排放紅褐色污染物,及貴公司廢水處理場內所生之廢水取用至養殖池之情形,其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第66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
否 |
限2022-08-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7-29 (2021-04-22)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之1 文號:30-110-070089 事由:從事食品製造業,廢水處理設施用藥量及用電量未紀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21-08-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1-20 (2020-12-10)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10007 事由:經勾稽網路申報資料,發現廢塑膠混合物、事業活動之一般性垃圾、動物性廢渣、污泥等廢棄物,有未正確申報(質量不平衡)情形,污泥另有未依規定申報產出、貯存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限2021-0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3-19 (2020-03-03)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30026 事由:查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府環保局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水之廢水輸送設備有疏漏廢水至地面水體,未採取緊急防範措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9-04 (2019-08-07)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8-090002 事由:從事食品製造業,場內廢水之輸送設備有疏漏廢水至地面水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02 (2019-01-29)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50001 事由: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產出之事業一般廢棄物採露天貯存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貯存地點、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3-08 (2018-10-16)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8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8-030003 事由:2.經查該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設置有廢水污水處理設施,操作中,放流口並無排放。 3.又查該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輸送設備(龜裂)有疏漏廢水至場外水溝情形,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作業環境外未應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1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平台,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將依法告發處分。 |
否 |
限2019-03-2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8-090002 |
10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25 (2018-04-20)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8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7-050032 事由: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04月2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所產生之廢水有未經處理繞流排放於地面水體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88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