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9715916
管制編號: T54A1766
事業名稱: 強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事業地址: 屏東縣內埔鄉豐田村中正路四六九號
所在工業區: 內埔工業區
產業類型: 肉類其他加工及保藏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11-03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9-05
(2022-08-04)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835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30-111-090011
事由:1.從事食品製造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474毫克/公升,標準值1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73毫克/公升,標準值3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54毫克/公升,標準值3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2.另貴公司每日產生水量為250CMD,屬應設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之規模,惟稽查時並未設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限2022-10-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83,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7-29
(2022-05-24)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7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1-070073
事由:貴公司二廠從事食品製造業,於本縣內埔鄉豐田段1176地號土地設置有廢污水處理設備及養殖池,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5月24日及111年5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養殖池有排放紅褐色污染物,及貴公司廢水處理場內所生之廢水取用至養殖池之情形,其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第66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限2022-08-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7-29
(2021-04-22)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之1
文號:30-110-070089
事由:從事食品製造業,廢水處理設施用藥量及用電量未紀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限2021-08-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1-20
(2020-12-10)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10007
事由:經勾稽網路申報資料,發現廢塑膠混合物、事業活動之一般性垃圾、動物性廢渣、污泥等廢棄物,有未正確申報(質量不平衡)情形,污泥另有未依規定申報產出、貯存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限2021-0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3-19
(2020-03-03)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30026
事由:查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府環保局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水之廢水輸送設備有疏漏廢水至地面水體,未採取緊急防範措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2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9-04
(2019-08-07)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8-090002
事由:從事食品製造業,場內廢水之輸送設備有疏漏廢水至地面水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不須改善 12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02
(2019-01-29)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50001
事由: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產出之事業一般廢棄物採露天貯存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貯存地點、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3-08
(2018-10-16)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8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8-030003
事由:2.經查該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設置有廢水污水處理設施,操作中,放流口並無排放。 3.又查該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輸送設備(龜裂)有疏漏廢水至場外水溝情形,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作業環境外未應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1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平台,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將依法告發處分。
限2019-03-2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8-090002
10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5-25
(2018-04-20)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8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7-050032
事由: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04月2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所產生之廢水有未經處理繞流排放於地面水體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882,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