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8 (2020-07-31)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自109年09月18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應立即停工,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或貯留廢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9-090027 事由:臺端從事豬飼育業,經現場稽查,廢(污)水處理設施未向主管機關申領貯留許可核准,現場廢(污)水處理設施仍有廢水留滯,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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