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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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2024-03-11)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0元整。自113年05月07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限改日期:113年05月0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50007 事由:該公司登記為非金屬礦物製品業,依現場製程程序(疏濬土石進料洗選及分選砂石,產出砂、6分石及3分石)係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之土石加工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3月11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公司未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排廢水於地面水體,且排放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0,60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升/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從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處分,茲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66條之1規定裁處。 |
否 |
限2024-05-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950,000 分期繳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