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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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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2025-07-09)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4-110004 事由:發現貴公司112年8月產出C-0301 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9.39公噸,至114年5月貯存量達28.2公噸,於勾稽區間內已貯存超過1年,業者表示此為製程所需原料(乙醇),誤報為廢棄物,已將申報修正完成,該公司仍未依實際情形申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