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4 (2018-09-19)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者。限改日期:108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8-030018 事由:從事豬飼育業,貴畜牧場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17.0 mg/L;標準值80 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19-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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