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2 (2019-02-03)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41-108-040065 事由:臺端經營輝章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2月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場有再利用一般廢棄物廚餘情形,惟查未將收受廚餘再利用來源、數量、用途及剩餘廢棄物處理,按月做成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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