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水畜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U9101126
事業名稱: 龍水畜牧場
事業地址: 花蓮縣花蓮市國強里豐村一三八之一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豬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4-2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1-22
(2023-09-2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文號:30-113-010002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2年9月25日複查時,發現該牧場之廢水處理設施(初級沉澱池)與最終沉澱池之間溝渠有一未經許可之水管排放清水置收集廢水溝渠中,疑似稀釋行為,本縣環境保護局於該牧場廢水處理設施各槽體採集水樣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檢測結果發現該牧場廢水處理設施之處理效能明顯不足且放流口之導電度測值較前一設施之導電度測值明顯低於80%僅為28%,該牧場廢水處理設施顯無法維持正常操作且有稀釋疑慮,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規定。
不須改善 425,000
尚未繳款
2024-01-22
(2023-11-30)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2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10003
事由:112年11月30日發現該牧場放流口排放之廢水導電度異常,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2年11月30日晚間19時10分至該牧場現場稽查,稽查時該畜牧場運作中,並排放廢水,現場於放流口採集水樣5大瓶2小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3.2℃、pH平均測值為7.6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 ,其檢測結果為 :化學需氧量檢測值: 630mg/L(放流水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76mg/L(放流水標準值:8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178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其排放之廢水皆超過放流水標準,且較前次(112年7月13日)之檢測水質更形惡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20,200
尚未繳款
2023-09-07
(2023-07-1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9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2年7月13日夜間19時50分接獲民眾陳情,至貴畜牧場現場稽查,稽查時貴畜牧場運作中,並排放廢水,現場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2小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7.4℃、pH平均測值為7.27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 ,其檢測結果為 :化學需氧量檢測值: 387mg/L(放流水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89.2mg/L(放流水標準值:8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78.5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其中生化需氧量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及第73條規定。
限2023-09-20前改善
待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6-14
(2023-05-3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60005
事由:經查該畜牧場於111年7月至9月期間,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有廢棄物R-0105(廢酒糟、酒粕、酒精醪)申報使用量扣除清運聯單量與貯存異動量不符情形。
限2023-07-14前改善
待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6-07
(2022-12-27)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6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接獲民眾陳情於111年12月27日上午10時55分至貴場現場稽查,稽查時貴牧場運作中,並排放廢水,現場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0.8℃、pH平均測值為7.255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值為:化學需氧量檢測值:839mg/L(放流水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380mg/L(放流水標準值:8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388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皆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另稽查當日發現該牧場廢水處理設施(最終沉澱池)池面覆蓋浮渣,為確認該牧場廢水處理設施之功能性,於廢水處理設施(最終沉澱池)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0.7℃、pH平均測值為7.28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值為: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370mg/L(許可申報原廢水限值:3,0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120mg/L(許可申報原廢水限值:3,0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18,500mg/L(許可申報原廢水限值:3,000mg/L),該牧場廢水處理設施最終沉澱池之水質明顯超過領有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內容原廢水水質限值,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限2023-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2-08
(2022-07-2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6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100001
事由:本案經查貴牧場於111年4月26日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經本府於111年7月7日府環水字第1110132698號函裁處新台幣10萬9,500元並限期於111年7月20日改善完成,本縣環境保護人員於111年7月25日上午10時整至貴牧場現場複查,複查時貴牧場運作中,並排放廢水,現場採集水樣5大瓶1小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9.5℃、pH平均測值 為7.29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 ,其檢測值為:化學需氧量檢測值:817mg/L(放流水標準值: 6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08mg/L(放流水標準值: 8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48.6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 ,其中化學需氧量及生化需氧量仍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57條規定。
限2022-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6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7-07
(2022-04-26)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95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1-070001
事由:1.本案經查本局人員於111年4月26日至貴牧場現場稽查,稽查時貴牧場操作中並排放廢水,現場採集水樣5大瓶1小瓶,現場檢測水溫為25℃,pH平均為6.79(第一次檢測值為6.79、第二次檢測值為6.79),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檢測結果為: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344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050mg/L(放流水標準為6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525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2.本局人員於稽查當日(111年4月26日)發現貴場廢水處理設施(曝氣池)前方設有一陰井,且場區內之雨水收集管線亦排入該陰井中,經查貴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內容並未登載前述陰井及雨水收集管線,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限2022-07-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9,500
分期繳款中
2020-12-04
(2020-10-1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120002
事由:本案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9年10月19日下午15時20分至貴牧場現場稽查,現場操作中且貴牧場廢水處理設施(最終沉澱池)損壞溢流至鄰近魚池,另於廢水處理設施(最終沉澱池)另一處,貴牧場疑似自行挖掘溝渠排放至後方農地,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欲進行採樣時,貴牧場自行將該溝渠回填,業已違反水污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限2020-12-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14
(2018-05-28)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88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90002
事由:稽查時畜牧場現場操作中,現場採集水樣4瓶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09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426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546mg/L(放流水標準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
限2018-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8,8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8-03-26
(2018-01-3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30010
事由:放流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18-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1-12
(2014-08-28)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8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11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10002
限2014-11-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1-09
(2013-04-18)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
文號:30-103-010001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10-25
(2013-08-0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2-100001
不須改善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8-16
(2011-06-16)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
文號:30-100-080001
不須改善 28,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