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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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2020-12-28) |
環保署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32-111-110001 事由:受處分相對人於場址內從事之火車清洗、加油、加水、檢修等屬高污染事業類別,同時污染區域內設置之廢水儲存設施亦長年未有維修作為,致生相關污染物洩漏於土壤及地下水衍生污染物質濃度達管制標準結果,致使旨揭場址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並構成土污法第2條第15款第1目洩漏污染物之污染行為人。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