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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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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025-05-07)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7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4-080002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4年5月7日至貴單位進行水污費徵收對象採樣及查核作業,現場於放流口採集水樣3大瓶2小瓶,其中1小瓶加酸至pH值2以下,現場檢視水溫為26℃(放流水標準為攝氏38℃以下,適用於5月至9月),氫離子濃度指數分別為6.96及6.99,平均值為6.975(放流水標準為6-9),其餘水樣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43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65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懸浮固體已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限2025-07-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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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2023-06-16)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080015 事由:貴校雖有於自動連續監測設備故障事件發生(112年6月15日當日)後24小時內填報異常通報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通報,並告知已請維修廠商緊急找新的水量自動監測設施,代表貴校已知曉故障期間無水量紀錄,故本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規定之附件二之第五點(一)在處理單元操作期間,自動監測設施未操作,其紀錄值視為遺失數據。須依同管理辦法第108條規定之附件二之第七點規定:「應於發生當日傳送最後一筆監測數據時,一併送出替代值。」惟貴校遲至112年6月21日始一併傳輸自112年6月15日設備故障發生當日之水量監測替代值。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