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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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2022-07-14)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2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文號:45-111-080001 事由: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第2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有店面之餐飲業,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辦理。 二、本局人員於111年7月14日14時54分至現場稽查,該店提供塑膠杯,違反上述規定。 |
否 |
限2022-07-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