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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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4 (2024-03-1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060006 事由:旨揭貴公司於去(112)年期間辦理「20、21號碼頭路面積水改善工程」,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4月12日函請貴公司於本(20、21號碼頭路面積水改善工程)工程施作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以下簡稱削減計畫)並取得核備才可動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2月1日至現場稽查,經查貴公司屬未取得削減計畫核備且已先行動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9,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