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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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2024-02-21)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3-113-040001 事由:一、「花蓮市民心段526-8地號50MW儲能工程-土建設計施工工程」(U112U1Z323-1),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2月21日14時30分至現場稽查,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查核,稽查缺失如下: 1.圍籬高度不符合規定(缺失點數4點)。 2.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缺失點數10點)。 3.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缺失點數10點)。 4.以上缺失總計缺失點數24點。 二、依據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二(二)2之規定: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在10點(含)以上者,屬違規事實明確,可逕依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處分。」之規定,上述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