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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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2023-05-04)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3-110001 事由:本案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2年5月4日下午14時40分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員警至該養豬場現場稽查,稽查時現場飼養豬隻約150頭,現場操作中,該養豬場為領有畜牧廢水管理計畫之業者,現場畜牧糞尿經由收集管線收集至廢水處理設施,惟收集管線有一缺口,畜牧糞尿由該缺口排出至附近農地,本局人員於該缺口處採集廢水,現場採集水樣5大瓶2小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7.3℃、pH平均測值為6.855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 ,其檢測值為:化學需氧量檢測值:44,600mg/L(放流水標準值: 6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9,880mg/L(放流水標準值: 80mg/L、排放至土壤限值:4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18,000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排放至土壤限值:400mg/L) ,水質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排放至土壤限值,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64,000 尚未繳款 |
2024-06-17 (2023-05-04)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3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060001 事由:本案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2年5月4日下午14時40分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員警至該養豬場現場稽查,稽查時現場飼養豬隻約150頭,現場操作中,該養豬場為領有畜牧廢水管理計畫之業者,現場畜牧糞尿經由收集管線收集至廢水處理設施,惟收集管線有一缺口,畜牧糞尿由該缺口排出至附近農地,本局人員於該缺口處採集廢水,現場採集水樣5大瓶2小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7.3℃、pH平均測值為6.855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 ,其檢測值為:化學需氧量檢測值:44,600mg/L(放流水標準值: 6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9,880mg/L(放流水標準值: 80mg/L、排放至土壤限值:4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18,000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排放至土壤限值:400mg/L) ,水質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排放至土壤限值,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另貴養豬場雖為取得畜牧廢水管理計畫之業者,惟貴養豬場未依畜牧廢水管理計畫登記事項運作,貴養豬場之畜牧糞尿未經厭氧程序處理即由廢水處理設施缺口排放至附近農地,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434,000 不須繳納 |
2023-08-22 (2023-05-04) *違規情節重大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7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2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 文號:30-112-080008 事由:本案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2年5月4日下午14時40分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員警至該養豬場現場稽查,稽查時現場飼養豬隻約150頭,現場操作中,該養豬場為領有畜牧廢水管理計畫之業者,現場畜牧糞尿經由收集管線收集至廢水處理設施,惟收集管線有一缺口,畜牧糞尿由該缺口排出至附近農地,本局人員於該缺口處採集廢水,現場採集水樣5大瓶2小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7.3℃、pH平均測值為6.855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 ,其檢測值為:化學需氧量檢測值:44,600mg/L(放流水標準值: 6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9,880mg/L(放流水標準值: 80mg/L、排放至土壤限值:4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18,000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排放至土壤限值:400mg/L) ,水質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排放至土壤限值,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第32條第1項、第2項規定。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 |
限2023-07-24前改善 不須改善 |
217,000 不須繳納 |
2010-09-17 (2010-01-12)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 文號:30-099-09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尚未繳款 |
2010-02-26 (2007-01-12)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099-03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文到2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