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9 (2014-04-01)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3-12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依花蓮縣政府104年8月27日府行法字第1040167910號函104年訴字第6號訴願決定書決議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另經本局1050173952號簽呈本案經審酌檢討已無其他適法之處分,另核准給予輔導方式處理。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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