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3 (2020-09-02)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1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100001 事由:pH值業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現場僅檢測1次pH值作為該水樣檢測結果,其檢測作業顯已不合前揭檢測方法規定,所得之檢測結果,尚不得作為處罰之依據,應以pH計測定儀執行樣品重複分析2次並採平均值出具報告始為正辦. |
限2020-11-16前改善 不須改善 |
60,000 不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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