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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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2018-09-27)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7-110005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27日派員至本縣酸柑段658地號土地現場查核,勘查時見上開地號土地堆置大量土石,其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當場量測已超過3,000立方公尺,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之堆置場公告條件: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每年6萬公噸年以上者。上開堆置之土石係屬固定污染源許可列管對象,並為貴公司所有。貴公司雖於107年3月5日以龍環字第107030501號函,申請上開土石堆置場之設置許可證,惟經本府107年8月6日以府環空字第1070151921號函駁回貴公司申請案。故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仍持續於上開地號土地設置並操作(堆置)固定污染源。 |
否 |
限2018-11-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4-28 (2017-04-05)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6-040176 事由: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4.7m-1,超過第2期排放標準1.6m-1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