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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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2024-01-16)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040001 事由:旨揭案係臺端於去(112)年期間辦理「林聰寶等3人拆除工廠,倉庫,辦公室工程」,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27日函請臺端於本(林聰寶等3人拆除工廠,倉庫,辦公室工程)工程施作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以下簡稱削減計畫)並取得核備才可動工,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月16日至現場稽查,臺端未取得削減計畫核備且已先行動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