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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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2018-04-15)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07-110001 事由:查貴公司花蓮製造廠107年5月21日亞花廠(107)字第0122號函及其所附資料,貴公司花蓮製造廠原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曾○○於107年3月30日離職,其職務自107年4月19日起變更由沈○○接任;故自107年3月31日起至107年4月18日止共19日,貴公司花蓮製造廠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因離職出缺之1名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惟貴公司花蓮製造廠未依前開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上開專責人員離職時,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並於離職日起15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 |
否 |
限2018-11-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7-23 (2015-02-11)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8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4-070002 |
否 |
限2015-08-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3-21 (2017-11-25)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30007 事由:本案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1月25日7時42分獲報,貴公司花蓮製造廠於稽查當日6時4分發生火警,並於稽查當日8時35分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備。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已於火警當日9時5分抵達現場,並會同貴公司花蓮製造廠現場人員稽查。現場火勢已於稽查當日6時30分獲控制,惟現場仍有悶燒、冒煙之情形,並持續噴水救火中(已拍照存證),火勢於稽查當日10時43分完全撲滅。貴公司花蓮製造廠於X101堆煤廠至設備E139間之輸送皮帶著火燃燒後變形,並產生大量明顯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中,然貴公司花蓮製造廠未於事發後1小時內通知本縣環境保護局。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限2018-04-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6-23 (2014-12-15)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文號:30-105-060002 |
否 |
限2015-06-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08-12 (2011-05-20)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0-08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7-15 (2015-02-11)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4-07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3-21 (2016-01-11)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5-03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