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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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0 (2017-03-0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6-040002 事由:經查本局人員於106年3月3日14時至工地現場稽查,發現於工區東北方空地有兩處以挖坑方式貯存事業廢棄物,有疑似就地掩之嫌。業者表示該工程靠近海邊且空曠,以一般平面方式貯存事業廢棄物容易遭東北季風吹散收,故以挖坑方式貯存事業廢棄物。業者現場提供106年1月份清運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惟貴公司以挖坑方式貯存事業廢棄物,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