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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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2021-02-02)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10-080001 事由: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8月6日環署空字第1080056146號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貴公司瑞穗廠混凝土拌合程序(M01)屬應設置至少1名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公私場所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公私場所應完成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之合格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查貴公司瑞穗廠110年3月5日未列字號函送本縣環境保護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代理人廖○○代理資料,原專責人員湯○○於110年1月18日辦理離職,已逾前開離職或異動日起15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日期,故貴公司瑞穗廠未依前開辦法第9條規定,專責人員於離職或異動日起15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分期繳款中 |
2019-02-14 (2018-10-09) *違規情節重大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8-020001 事由: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第18條之1規定。 |
否 |
限2018-10-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1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4-05-23 (2014-04-18)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3-050120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3-04 (2008-01-17)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 文號:21-097-030049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