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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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2024-10-07)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 文號:45-113-110003 事由:本局於113年10月7日至現場稽查,該業者表示已完成申報繳費。 旨案業者雖已完成申報相關事宜,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規定:「責任業者辦理登記、申報、繳費方式、流程、期限、扣抵、退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暨同法第51條第2項第1款規定:「違反依第16條第4項或第18條第4項所定辦法,處新臺幣60,000元以上300,000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已違規在案。 |
否 |
限2024-10-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