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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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2021-08-11)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90002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0年8月11日至貴單位稽查,現場有廢(污)水排放,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8大瓶2小瓶),現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6.58及6.60,平均值為6.59(放流水標準為6-9)、溫度為28.7℃,現場檢測符合標準。其中2瓶水樣加酸至pH值2以下,水樣依規定於4℃以下保存,並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0.9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62.7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30.9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生化需氧量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1-10-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8-26 (2020-07-15)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9-080004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9年7月15日至貴監獄稽查,稽查現場操作中,現場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1無菌袋),現場檢測pH值為7.48,水溫溫度為29.6℃,均符合放流水標準,其中一瓶加酸至pH值2以下,其餘水樣送環保署認可知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90.8mg/L(放流水標準30mg/L)、化學需氧量(放流水標準100mg/L)、生化需氧量(放流水標準30mg/L)、大腸桿菌群43000放流水標準200000CFU/100mL),稽查現場發現一處未經許可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檢測結果得知懸浮固體已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本法第18條之1項之規定。 |
否 |
限2020-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