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縣輝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U95A0811
事業名稱: 張縣輝牧場
事業地址: 花蓮縣吉安鄉東海十街一五六巷四一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豬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3-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1-12
(2023-12-1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010001
事由:本府接獲民眾陳情指稱該牧場將產生之畜牧廢水排放於貴牧場旁之農地造成惡臭污染一案,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2年12月19日上午9時55分至貴牧場現場稽查,經查該農地係屬貴牧場「畜牧糞尿沼渣沼液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核可之澆灌農地,惟貴牧場未依核定之沼渣計畫進行澆灌,澆灌農地未種植農作物(玉米)且澆灌後之沼液未於澆灌後1小時內滲入土壤,致造成惡臭污染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9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3-02
(2022-12-21)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135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3月1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20004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2月21日上午10時0分至貴牧場現場複查,稽查時現場操作中並排放廢水,現場採集水樣2大瓶,現場檢測水溫為21.5℃、pH平均檢測值為6.895(第一次檢測為6.9、第二次檢測值為6.89),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為: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90.9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仍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23-03-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1,35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1-09
(2022-09-2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54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10002
事由:本案經查貴牧場於111年6月14日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經本府於111年7月26日府環水字第1110146717號函裁處新台幣1萬6,200元並限期於111年8月8日改善完成,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9月27日下午14時20分至貴牧場現場稽查,稽查時現場操作中並排放廢水,現場採集水樣5大瓶1小瓶,現場檢測水溫為27.5℃、pH平均檢測值為7.82(第一次檢測為7.81、第二次檢測值為7.83),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期檢測結果為: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97.2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298mg/L(放流水標準為6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31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其中生化需氧量仍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22-12-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2-020004
8,540
已分期已繳清
2022-07-26
(2022-06-1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62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70002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1年6月14日下午13時50分至該牧場現場稽查,稽查時現場操作中並排放廢水,現場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現場檢測水溫為28.7℃、pH平均檢測值為6.61(第一次檢測為6.6、第二次檢測值為6.62),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為: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1,180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2,980mg/L(放流水標準為6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3,08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皆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限2022-08-0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2-010002
16,200
已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