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友文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U95A3419
事業名稱: 蕭友文牧場
事業地址: 花蓮縣吉安鄉華興段六三二地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牛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廢棄物解除列管日期: 2016-07-07
資料日期: 2024-06-23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3-14
(2022-01-18)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17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30001
事由:本案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1年1月18日至該牧場現場稽查,稽查時該牧場操作中並排放廢水,現場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現場檢測水溫為19.2℃,pH平均為7.19(第一次檢測值為7.18、第二次檢測值為7.20),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檢測結果為: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402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976mg/L(放流水標準為6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806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限2022-03-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1,700
分期繳款中
2021-04-13
(2021-02-0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1919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0-04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0年2月1日中上午10時10分至貴畜牧場現場稽查,稽查時發現貴牧場豬舍後方污水收集溝渠阻塞造成廢水溢流至灌溉溝渠,惟貴牧場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且未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本縣環境保護局,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限2021-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1,919
分期繳款中
2020-08-11
(2020-05-1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656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5月13日至蕭友文牧場現場稽查時,現場操作中並排放廢水,現場採集水樣4大瓶及1小瓶,現場檢測水溫為24℃、pH7.45,符合規定,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值結果: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77.1 mg/L(放流水標準:8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15 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150 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其中懸浮固體超過放流水標準6.66倍,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
限2020-08-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6,56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0-07-03
(2019-08-2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
文號:30-109-060005
事由:廢(污)水未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排放於土壤。
限2019-09-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
2020-01-22
(2019-08-2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9-010007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8年8月27日下午16時至貴牧場稽查,稽查時發現一未經許可之排放管線排放畜牧廢水至周遭農田,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於放流口採取水樣3大瓶1小瓶,現場檢測水溫為28.4℃、pH值為7.55均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送至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19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150mg/L(放流水標準8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369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故生化需氧量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
限2019-09-04前改善
不須改善
240,000
不須繳納
2019-04-19
(2018-12-0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8-040001
事由:本案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7年12月3日上午10時50分至現場稽查,稽查時發現貴牧場現場操作中,正清洗豬舍中,有廢水溢流至豬舍旁水溝。另查貴牧場畜牧場登記證登載飼養豬隻頭數為400頭、飼養牛隻頭數為240頭,屬水污染防治法規範之事業,應依法取得排放許可證後,始得排放廢(污)水。惟貴牧場尚未取得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相關文件即排放廢水
不須改善 220,0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