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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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2024-06-12)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90005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3年6月12日至貴公司進行水污費徵收對象採樣及查核作業,於放流口採集水樣5大瓶2小瓶,其中1小瓶加酸至pH 值2以下,現場檢視水溫為35.4℃(放流水標準為攝氏38℃以下,適用於5月至9月),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7.82及7.85,平均值為7.835(放流水標準為6-9)。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23.9mg/L(放流水標準為 30mg/L) 、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57.1mg/L(放流水標準為 30mg/L) 、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59mg/L(放流水標準為 100mg/L),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已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事實明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逕行裁處。 |
否 | 不須改善 |
15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