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3-10-11 (2023-09-1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2-100001 事由:經查該公司於112年5月2日起收運花蓮東大門夜市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及廚餘(R-0106),該公司5月至8月營運紀錄僅申報D-1801,為申報R-0106清運紀錄。 業者表示,因入行不久環保法規並不瞭解,不知廚餘也要申報,廚餘清運因無簽訂合法再利用機構契約由公司員工打包後,放置地方清潔隊廚餘桶內,廚餘未申報清運紀錄,已違反相關法規規定。非法棄置。 |
否 |
限2023-11-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