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1-02-08 (2020-12-01)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2-110-020004 事由:本案民眾陳情反映太昌路522巷附近工地,早上7點施工造成噪音以及柴油味道影響附近居住品質,本局人員於109年12月1日10時15分至現場辦理複查,於同地點進行量測作業,測得均能音量74.8分貝、最大音量88.4分貝,超過該區第二類管制區營建工程日間67分貝之標準,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24條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本縣環境保護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函知相對人提出陳述意見書之權利。 2. 本案業於109年12月10日府環空字第1090246309號函開立陳述意見通知書,送達證書收執聯回執日為109年12月15日送達並由代表人簽收,陳述意見書提出之期限為109年12月17日止,該業於109年12月18日提出陳述意見,已逾期,本府仍依規辦理陳述意見審查。 3. 本案該業複查超標事證洵屬明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及同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四、營建工程...。」之規定。並依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之裁罰金額,營建工程裁處金額下限1萬8,000元,本案複查結果超過噪音管制標準7.8分貝,依據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超出值大於5分貝小於10分貝依罰鍰下限金額之四倍裁處之,故本案裁罰金額共計7萬2,000元。 |
否 | 不須改善 |
7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