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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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2017-08-17) *違規情節重大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8-050003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6年8月17日夜間17點51分至貴事業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惟貴事業產生之廢水於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業已違反上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62,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8-12-24 (2017-08-17)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1條 文號:30-107-120006 事由:未經核准之放流口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漏未審酌 |
不須改善 |
198,0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3-28 (2016-07-01)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7-030008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