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4 (2021-02-22)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自110年08月04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0-070005 事由:旨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0年2月22日至貴畜牧場稽查,現場無飼養豬隻,惟仍有飼養魚類情形,且魚塭養殖面積超過3公頃,已達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規模,卻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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