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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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2024-07-22)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13-080002 事由:經查貴單位業於113年5月1日完成機構負責人之異動,惟貴單位未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許可變更,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 |
否 |
限2024-09-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8-26 (2024-07-22)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 文號:30-113-080001 事由:經查,貴單位因專責人員離職,依規需於代理期滿前15日(即113年7月16日以前)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核定設置。惟經查現場,貴單位迄今尚未申請設置專責人員,已違反水污染法之規定。 |
否 |
限2024-09-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6-30 (2015-02-06)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4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4項 文號:30-104-060001 |
否 |
限2015-04-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