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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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2017-08-02)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6-12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開發單位所提公部門之環境監測資訊,其數據當具足夠之可性度及參考性 事由:106年8月2日派員辦理「台東新設成功淨水場」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現地查核,發現開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第八章表8.3.2-1「施工及營運期間工程環境監測計畫表」內之水域生態調查時配合水質監測進行,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環評法第17條規定。二、106年11月10日移本總隊第3科辦理後續裁處作業。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