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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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2021-07-13) |
臺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21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3-110-08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業主與承包商簽訂契約內容包含空氣污染及噪音相關法規規定事項,違反法令行為造成污染事實者為承包商。 事由: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扣4點。營建工地裸露地表未採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防制措施之一 扣10點。致塵土飛揚影響空氣品質 |
否 |
限2021-07-21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200 不須繳納 |
2021-06-29 (2021-06-03) |
臺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23-110-060002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0年6月3日9時42分再次派員至旨案工程稽查時(位於臺東市永安街18巷31 弄1 號旁之志航路重劃區),施工現場仍有以下缺失: (一)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記缺失10點。 (二)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鋪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記缺失4點。 (三)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記缺失4點。 (四)上述缺失共計18點,且現場污染事實明確,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進行告發裁處。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