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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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2021-10-26) |
臺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23-110-110001 事由:至現場稽查時發現工地現場有以下缺失: (1)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缺失記10點。 (2)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鋪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缺失記4點。 (3)裸露地表採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或定期灑水方式,但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缺失記4點。 (4)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缺失記4點。 (5)前開缺失共計22點,違規事實明確,依規定進行告發。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