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3 (2019-02-19) |
臺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4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1-108-040166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8年2月19日派員督察,查該合作社飼養17頭豬隻,其收受機關產出之廚餘,惟未將收受廚餘再利用用途及剩餘廢棄物處理,按月作成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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