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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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2019-09-30) |
澎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4000元整。自108年10月22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50001 事由:未依法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仍繼續營運 |
否 | 不須改善 |
144,0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 |
2020-03-05 (2019-09-03) |
澎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30001 事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45條規定,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而排放廢(污)水。 |
否 |
限2019-09-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9-11-07 (2019-09-03) |
澎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4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8-11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緣為該飯店污水處理設施廢水外溢,經本局查察後依違反水污法第28條處分,因不服處分?提出訴願,其處理設施失去功能且長期未予修復,任廢水自設施槽體滿溢外流至承受水體,該情事非屬輸送或貯存設備疏漏之行為態樣,應屬排放行為,且訴願人領有之水污染許可證已屆期且未展延,本違規事實核屬違反水污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事由:該事業之污水自污水處理設施外洩,未於事實發生之三小時內通報本局並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
否 |
限2019-09-04前改善 不須改善 |
224,000 不須繳納 |
2019-10-22 (2019-09-30) |
澎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68000元整。自108年10月22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依事業違規態樣重新計算裁罰點數,然該飯店管線廢污水洩漏為事實,故維持原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以同法45條第1項規定進行處分。 事由:未依法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仍繼續營運 |
否 | 不須改善 |
1,968,000 不須繳納 |
2018-01-16 (2017-12-15) |
澎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7-010001 事由:廢(污)水繞流排放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8,000 尚未繳款 |